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80J/2019-004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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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21 |
文 号: | 金市民〔2019〕69号 | 统一编号: | ZJGC10-2019-0004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金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有效)
金市民〔2019〕6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重点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医疗、就学困难,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金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21日
金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及时原则;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
(一)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就读于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的。
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
第三条 认定条件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第四条 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 1.5 倍(含)之内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 6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 8—15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 20万元(不含)。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第五条 救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补差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三)其他救助。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的其他救助待遇,按照低保家庭救助政策执行。
第六条 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凭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公示、审批、救助金发放等程序,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其它
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医疗、教育支出,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