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80J/2019-00406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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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0-09-17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金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重点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医疗、就学困难,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及时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出台《金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2.《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3.《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
《金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共分为七个部分,分为总则、适用范围、认定条件、家庭财产认定条件、救助标准、申请与认定程序、其它。
一、本办法适用什么范围呢?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1.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2.就读于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的。
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
二、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必须符合什么情形呢?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申请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三、支出型贫困家庭财产如何认定条呢?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 6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 8—15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自行确定;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 20万元(不含);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
解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
解读人:叶雯婷
联系电话:0579—82477397
金华市民政局关于《金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http://mzj.jinhua.gov.cn/art/2019/11/4/art_1229365243_3638444.html
关于《金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http://mzj.jinhua.gov.cn/art/2019/11/12/art_1229365243_3638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