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80J/2020-006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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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成文日期: | 2020-11-12 |
文 号: | 金市民〔2020〕61号 | 统一编号: | ZJGC10-2020-0005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扶贫办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扶贫办、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金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民政、教育、卫健、残联)、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旅游发展局(扶贫办)、组织人力社保局:
为切实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金华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以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以下简称低边)家庭渐退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工作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视为单人户:
1. 依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 低边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疾病人员。
3.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 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依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重大疾病人员,具体对象和收入财产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通知所指的重大疾病为:
(1)恶性肿瘤;
(2)血液系统恶性疾病;
(3)慢性肾功能不全(肾衰竭期以上);
(4)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5)血友病;
(6)系统性红斑狼疮伴并发症;
(7)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8)脑性瘫痪;
(9)克罗恩病;
(10)精神病;
(11)阿尔茨海默病;
(12)耐多药结核;
(13)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4)省级规定的罕见病(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
上述重大疾病的认定以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凭证或部门共享数据的信息为准。
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各县(市、区)可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结合入户调查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经济状况认定。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申请审批、经济状况核对等,按照低保政策执行。其中单人户低保申请对象属于低边家庭成员的,可免去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不属于低边家庭成员的,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同时作出如下特别规定:
1. 单人户申请低保对象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仅核查本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不考虑抚养费和扶养费;依靠配偶供养的,应核查本人及配偶收入和财产状况。
2. 收入认定时应计算子女赡养费。子女赡养费和家庭财产认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赡养人家庭为低保、低边家庭的,可不计赡养费。
3. 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医疗、教育支出。其中,医疗费用支出包括被赡养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赡养人家庭成员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教育支出包括赡养人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幼儿园每生每年5000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每生每年2500元;高等学校每生每年6000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保教费)计算。
(三)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发放标准。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100%计发;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宗教教职人员按核定的收入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差额计发。
二、建立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金华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20〕10号)精神,为防止脱贫对象返贫,全市低保、低边家庭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低边标准(以下简称超标)但分别未超过三倍低保、低边标准,且家庭财产仍符合低保、低边条件的,实施一年渐退期制度,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的次月起计算。渐退期内,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30%发放,原低保金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30%的,按原低保金发放。渐退期结束后,核定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边范围。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结合社会救助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单人户纳入低保和渐退期制度的政策宣传,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单人户形式纳入低保范围。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整合资源信息,提升社会救助工作合力。要加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脱贫攻坚期内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保障范围,切实发挥好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金华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市民〔2020〕38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扶贫办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