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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80J/2020-00456 发布机构: 地区管理员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0-09-24
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公开时限:

《关于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9-01 11:39 来源: 地区管理员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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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重点解决单人户纳入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的问题,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及时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出台《关于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单人户纳入低保的范围是什么?

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视为单人户:

1. 依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 低边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疾病人员。

3.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 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依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重大疾病人员,具体对象和收入财产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何为渐退期制度?

全市低保、低边家庭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低边标准(以下简称超标)但分别未超过三倍低保、低边标准,且家庭财产仍符合低保、低边条件的,实施一年渐退期制度,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的次月起计算。渐退期内,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30%发放,原低保金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30%的,按原低保金发放。渐退期结束后,核定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边范围。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金华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市民〔2020〕3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


解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

解读人:周宇倩

联系电话:0579—82477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