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31 09:10 来源: 金华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 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580J/2026-1010664934 | 发布机构: | 发文时间: | 2026-08-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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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6年4月1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2024年度检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2-2024年度年检通知、年检通报、登记档案、现场核查照片等证据证实。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及《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民法〔2022〕157号)事项编码330211023003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金市民罚决字〔2026〕第0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于公告期间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11号
联系部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话:0579-82473561
金华市民政局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