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民政动态 >> 工作动态

7月1日起 金华上调低保标准

发布时间: 2025-07-04 15:05 来源: 金华发布  访问次数: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兜牢民生底线,我市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自今年7月1日起,该标准将从1145元/月·人提高至1190元/月·人,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据了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全市一体化,根据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量化比例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40%的区间确定。本次调整后,我市低保标准达到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5107元)的31.66%,符合省级调整机制规定。

据介绍,此次调整依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同时,《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4〕18号)自新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