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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80J/2024-00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5-14
文 号: 金市民〔2024〕29号 统一编号: ZJGC10-2024-0002
有 效 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17 16:00 来源: 金华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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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金东区民政局、财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事务部、财政金融部,市社会福利中心(护理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规定,市区城乡特困人员分为生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分别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3月20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4〕11号),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由2070元上调至2260元,据此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如下: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808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50%确定,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13元/月。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补发。各区民政部门和市社会福利中心要及时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完成照料护理标准调整,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档,做好补发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市区2021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金市民〔2021〕69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4日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金市民〔2024〕2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