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80J/2024-00212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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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05-17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5-17 16:24
来源: 金华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一、制订背景
为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贯彻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4〕11号)“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由2070元上调至2260元”,市民政局在与市财政局协调沟通后,出台《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三、主要内容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市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如何调整?
市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具体机制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根据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分别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调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标准按集中供养的50%调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808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四档。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50%确定,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13元/月四档。
(二)新标准从何时开始实施?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区。
解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
解读人:费凡
联系电话:0579—82477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