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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80J/2024-00212 发布机构: 金华市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05-17
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公开时限: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5-17 16:24 来源: 金华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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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为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贯彻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4〕11号)“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由2070元上调至2260元”,市民政局在与市财政局协调沟通后,出台《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三、主要内容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市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如何调整?

市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具体机制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根据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分别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调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标准按集中供养的50%调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808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四档。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50%确定,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13元/月四档。

(二)新标准从何时开始实施?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区。

解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

解读人:费凡

联系电话:0579—82477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