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80J/2023-00353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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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3-09-12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儿童生存发展需要,立足我市经济发展现状,调整2023年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让孤儿、困境儿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参照什么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文件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2022年度婺城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9823元,金东区37506元,市区择高调整。据此,我市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至2324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至1860元/人/月,较上年度均增长5.2%。
(二)孤困儿童成年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
孤困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6个月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凭在校证明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至毕业为止。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孤困儿童本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提出申请,或者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对儿童有关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五、适用范围
《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执行,范围为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解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
解 读 人:金燕燕
联系电话:0579-82475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