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80J/2023-00398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民政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3-10-12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简明问答)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精神,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2.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18号);
3.《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三、制定内容
本办法包括五个方面,分为总体要求、资金使用、申报程序、监督管理、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什么范围呢?
本办法所称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是指用于支持市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涉及的相关财政补助补贴政策,适用范围为市区(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
二、本办法主要特色是什么?
本办法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老年人补助及评估工作经费、养老机构补助、养老服务人员补助是原各类补助补贴政策的延续,其中特殊岗位津贴补助是本办法主要特色,办法规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月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有什么变化吗?
对新建(提升)的村(社区)照料中心的补助,由原来的“原则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提高到“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提升)补助”;对建有老年食堂、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村(社区)照料中心,由原来的“原则上给予不低于3万元运营补助”提高到“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运营补助”。
四、针对家庭经济困难老年人有什么补助?
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按照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和高龄老年人分为四档,市区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用标准执行。原则上补贴通过养老服务“爱心卡”发放电子积分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偏远山区确难以提供服务的,可采取货币方式发放。
五、目前开办养老机构有什么补助?
依法备案的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星级等级评定结果,按三至五级分别给予10万、15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机构经过提升被评定为更高等级的,奖励差额。
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综合保险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
四、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解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
解 读 人:叶婷
联系电话:0579--8246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