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残疾人福利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6 09:00 来源: 金华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分享: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80J/2022-00398 发布机构: 金华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22-05-16
文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 号)的精神(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重要意义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补贴标准、申领和发放流程、动态管理和政策衔接等内容,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职能,是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主要依据。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认真组织开展《通知》的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工作的平稳交接,确保补贴数据的全面准确,有效保障残疾人群体的切身利益。

二、确保工作规范运行和平稳交接

(一)明确两项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随低保标准调整同步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市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各县(市、区)原有两项补贴标准高于全市指导线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规范申请审批流程。各县(市、区)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的工作流程,各环节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自递交申请之月起计发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乡镇(街道)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当地户籍的申请对象在外省提出补贴申请的,要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和“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同步开展审批流程。

(三)做好工作平稳移交。各县(市、区)应根据《通知》中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移交对象。2021年12月20日前,县级残联组织应将经核实后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电子台账资料移交同级民政部门,并签署移交备忘录。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同级残联组织的配合下,于12月30日前将移交数据中残疾人两项补贴在享人员录入“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自2022年1月起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移交做好相应的资金保障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协同,确保《通知》各项内容落实到位。对于工作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切不可因工作移交出现不作为、乱作为而损害残疾人利益的情况。

    附件:《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 号)

  http://mzt.zj.gov.cn/art/2021/12/7/art_1229266127_2378403.html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