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临时救助标准
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580J/2022-00390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民政局 | 发文时间: | 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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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分类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1. 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按总额的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4500元的,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6倍。
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0元的,按总额的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6倍。
2. 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一学年就学相关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本条仅适用于一、二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3000元救助金。
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2000元救助金。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1.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死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9倍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4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2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3倍给予救助。
四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2. 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屋修建补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
3. 对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低保标准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