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580J/2022-00670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民政局 | 发文时间: | 202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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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9月22日在http://mzj.jinhua.gov.cn/art/2022/9/22/art_1229497638_42922.html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结果予以公示。
经过30日的公示期,截至10月23日,我单位共计收到公众反馈意见0条,相关部门反馈意见18条,吸收采纳或部分采纳12条,现将意见反馈情况说明如下:
婺城区人民政府
(一)第五条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和动态管理工作。”建议删除“动态管理工作”,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一直由乡镇街道负责。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和管理工作”。原因《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写明“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调查。”
(二)第二十三条中关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困难,建议改为“可以书面、口头、电话等依据实际情况送达告知”。
采纳情况:未采纳。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第二十九条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建议沿用民政部文件规定,该项工作主体责任应为乡镇街道,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另,动态管理主体责任在乡镇街道,且困难群众一人一档资料一直以来在乡镇街道留存,建议“档案留存保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和财产状况易发生变化的家庭,每半年至少复核一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调查。”
(四)第三十八条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分别超过当地低保、低边标准但分别未超过三倍低保、低边标准,且家庭财产仍符合低保、低边条件的,实施一年渐退期制度,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的次月起计算。”该项规定争议较多,且执行过程中碰到诸多问题,渐退期没有细化,过于宽松,例如领取养老金、赡养费超标等有固定收入,是否也执行渐退期;上级文件中未提及渐退期,超出低保但符合低边,是执行渐退期还是转低边,也没有明确。乡镇街道对于渐退期的落实存在异议,且执行中容易引发困难群众矛盾,建议删除渐退期规定。
采纳情况:未采纳。根据2018年《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办公室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都低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文件要求“对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对象,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范围。”
开发区管委会
(一)第五条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和动态管理工作。”建议更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和动态管理指导工作”。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和管理工作”。
兰溪市人民政府
(一)第五条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和动态管理工作。”建议删除或更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及动态管理指导工作。”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和管理工作”。
(二)第二十六条中的“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救助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鉴于政部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中明确了以补差或分档方式补助,《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中也明确按补差方式补助,建议删除。
采纳情况:未采纳。为防止低保补差金额过低,参照省内宁波、舟山的做法,对最低补差金额予以明确。
(三)第二十八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具体标准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另行发文确定。”鉴于金华低保标准将统一,建议更改为“具体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联合其他主管单位另行发文确定。”
(四)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灾害、助残等方面的政策帮扶和水、电、燃气、有线数字电视的优惠待遇。”
(五)第二十九条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鉴于民政部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文件第三十一条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建议更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调查。”
另因信息化办公已比较完善,建议该条目中对于低保档案保管的规定明确“低保纸质档案留存保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和财产状况易发生变化的家庭,每半年至少复核一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调查。”
(五)建议删除第三十七条,当前支出型贫困救助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具体家庭经济状况对的要求已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无需另行制定。
采纳情况:未采纳。
(六)第三十八条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分别超过当地低保、低边标准但分别未超过三倍低保、低边标准,且家庭财产仍符合低保、低边条件的,实施一年渐退期制度,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的次月起计算。”的规定,对于低保、低边渐退期的收入过于宽松,且上级文件中未提及低边的渐退规定。
低保的三倍标准会导致渐退期内低保的收入高于低边标准,出现收入高的是低保,收入较低的是低边情况出现,容易引发困难群众矛盾。低边的标准将由低保的1.5倍提高到低保的2倍(最高不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月,3倍标准作为渐退门槛计算,我市低边人均收入低于5520元/月的均予以渐退,该标准远高于我市2021年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89元/月。
建议根据民政部、民政厅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对低保家庭收入超标但未超过低边标准的实行一年渐退期,同时删除原稿中对低边实行渐退的相关表述。
采纳情况:未采纳,但对原稿此条表述进行修改。修改为“因就业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低边标准但未超过3倍低保、低边标准,给予一年渐退期。渐退期从核定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计算,渐退期满后,收入仍然超过低保、低边标准的,退出相应保障范围。”
武义县人民政府
(一)办法中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和动态管理工作。”建议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及动态管理指导工作。”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
(二)办法中第十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建议修改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及供养义务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采纳情况:不采纳。上级文件均未提及“应当提供供养义务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办法中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四)办法中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具体标准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另行发文确定。”建议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具体标准由市、县相关收取费用部门根据要求予以减免。”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灾害、助残等方面的政策帮扶和水、电、燃气、有线数字电视的优惠待遇。”
(五)办法中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和财产状况易发生变化的家庭,每半年至少复核一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调查。”
磐安县人民政府
(一)第五条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和动态管理工作”。民政部和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里没有明确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建议改成“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和管理工作”。
(二)第二十八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水、电、燃气、有线数字电视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具体标准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另行发文确定”。为了政策性的统一,避免出现同一市内各县(市、区)之间政策不一,建议改成“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水、电、燃气、有线数宇电视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具体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文确定。”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灾害、助残等方面的政策帮扶和水、电、燃气、有线数字电视的优惠待遇。”
金华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