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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80J/2022-00019 发布机构: 金华市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01-11
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公开时限:

《关于市区贯彻落实〈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1-11 15:59 来源: 金华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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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对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做了调整。需要对市区原执行的《关于做好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和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1.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金市民〔2019〕70号)

3.《关于做好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和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金市民〔2020〕42号)

4. 《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1.基本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

补贴标准: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现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60元和130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和高龄老年人分为四档,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用标准执行,现标准为每人每月1656元、828元、414元和207元。

2.适当补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

补贴标准:分档补贴发放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确定。市区分档补贴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补贴标准的50%执行。

3.其他补贴对象:市区“其他补贴对象”为金华市区户籍、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基本不能自理、有意愿接受服务的居家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

补贴标准:金华市区户籍人口中80周岁及以上有意愿接受居家服务的老年人,经评估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免费享受4个工时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免费享受2个工时居家养老服务。小时工资提高至25元。

(二)资金安排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市区“基本保障对象”和“适当补助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按各区上年实际支出数补助50%。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区。

解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

解读人:章军伟

联系电话:0579—82469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