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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规”撬动“大治理”——永康市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9-07 17:03 来源: 永康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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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它作为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准法”的自治规范,有效补充了现行法规政策之不足。村社组织换届后,永康市民政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妇联等部门指导开展新一轮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修订和完善工作,6月底前全市402个行政村,18个城市社区完成新一轮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修订工作,提升了城乡社区治理能力。一批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纷纷亮相,“小村规”撬动“大治理”,“约”出了向上向善村风、民风,“约”出了基层社会治理新气象。

一、价值引领、问题导向,出台十条指导性意见

永康市有机结合“立信义、弃陋习、扬正气”专题教育整治活动和清廉村居建设工作,出台《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十条指导性意见》,内容涵盖爱国守法、热爱集体、民主管理、守信重义、移风易俗、文明乡风、美丽家园、严守红线、应急防控、平安建设十方面。十条指导性意见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胡公精神、“义利并举、以义为先”的陈亮文化,发挥价值引领作用。同时,要求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修订必须从村里实际出发,一村一约,一事一约。比如针对农村普遍存在且棘手的阳光房违规搭建、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垃圾分类、矛盾纠纷调解、外嫁女权益、疫情防控等作出可操作的约定,避免泛泛而谈、流于形式。

二、坚持合法合规,统一规范合法性审查和修订流程

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作为村居“小宪法”要有利于促进法治,弘扬法治精神,修订主体要合法,内容要合法,修订程序要合法。永康市明确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修订主体为村(居)民会议,规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合法性审查和修订流程。推行“第一书记” 和联村干部包干负责制度,全程把关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修订;由所在镇(街道、区)司法所统筹安排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合法性审核把关工作;规范修订流程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五环节,并统一备案,对每个流程情况进行记录,确保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合法合规。

三、凝聚群众智慧,突出村(居)民主体地位

村(居)民是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制定者,更是践行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幸福生活。在此次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实践中,永康市广泛发动村(居)民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积极性和自主性,多渠道收集和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凝聚群众智慧,做到参与广泛、集思广益、协商充分、取得共识。以贴近群众生活为着眼点,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对村内治安、乡邻关系、移风易俗、环境整治、奖罚方法等热点问题一一作出规定,制定一套“好记、好用、愿用”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以前村规民约大多注重于挂在墙上,现在“真正落到了实处”,在基层治理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四、强化监督、奖罚并举,履约蔚然成风

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永康市要求村(社区)两委成员和党员代表主动践行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为村(居)民做表率,为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顺利推行提供强大助力。同时,吸收村(社区)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组成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监督团,把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履约情况作为本村(社区)模范村(居) 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的重要依据,让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在群众心中有地位、有权威。不少村采用积分制,每月进行考评打分,赋分量化,加扣分指标精细化,通过分值变化引导村民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

五、宣传先进、典型展播,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城乡社区治理格局,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自8月下旬起,“永康民政”公众号陆续开展优秀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展播。入选展播的条件:一是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内容合法;二是依法由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所在镇(街道、区)备案;三是能够正确规范村(居)民与村(居)民、村(居)民与集体、集体与国家及其他相互关系;四是贴近生活,具有较强可操作性、针对性,在本村(社区)日常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优秀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展播,让村(社区)之间互相学习借鉴,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幸福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