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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华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 2021-08-25 09:42 来源: 金华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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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80J/2021-00663 发布机构: 金华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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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8月12日在(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3189.html)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结果予以公示。

截至8月24日,我单位共计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 相关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民政局反馈意见11条,吸收采纳或部分采纳9条,具体见附件。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811号工人大厦512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上网邮编:321017。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mzsgj@126.com。

联系人:毛洁雯;联系电话:82473561

附件:关于《金华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情况

金华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5日    

附件

关于《金华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情况

为规范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以及《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起草了《金华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8月24日,我局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相关部门反馈意见11条,吸收采纳或部分采纳9条,2021年8月形成第二稿。现将意见反馈情况说明如下:

一、社会公众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根据公益项目实施进度,分三次向主办单位申请服务项目拨款。经主办单位审核后,直接拨付给创投主体。协议签订后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总金额的60%,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20%,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拨付20%。”按照此方案社会组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垫资一部分项目资金,对于初创期社会组织发展不利。建议参考民政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中关于资金拨付的方式,分两次,签协议后拨付70%,中期评估验收合格拨付剩余30%。

采纳情况:采纳,修改为“承办单位根据公益项目实施进度,分两次向主办单位申请服务项目拨款。经主办单位审核后,直接拨付给创投主体。协议签订后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总金额的70%,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30%”。

二、市财政局

(一)第十七条“市级公益创投项目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民政局以资助资金的形式下拨”建议修改表述,原因为市级公益创投项目所需资金包含市级公益创投资助资金、创投主体自筹资金以及配套资金等,财政保障的民政局下拨资金仅指市级公益创投资助资金。

采纳情况:采纳,修改为“市级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民政局分批下拨”。

(二)第十八条“单个获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一般不超过15万元”表述存在歧义,建议予以修改,明确15万元指的是整个项目还是资助资金。

采纳情况:采纳,修改为“单个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5万元。”

(三)第三十二条“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对公益创投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建议修改为“市民政局对公益创投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可采用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的方式开展。”

采纳情况:采纳。

三、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中“申报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由于不论几年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只要未退出该名单,就一直是联合惩戒对象,建议修改为“申报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未收到任何行政处罚。

采纳情况:采纳。

四、婺城区民政局

(一)由于目前各县(市、区)公益创投项目多为跨年度项目,建议在第二十二条中,将“同一年度”更改为“同一项目周期”。同时为避免同一法人的不同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同时参加,建议增加“多个创投主体相同法人的,不得同时申报同一项目周期的市级公益创投项目”。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采纳将“同一年度”更改为“同一项目周期”。“多个创投主体相同法人的,不得同时申报同一项目周期的市级公益创投项目”未采纳,原因一是此种情况从多年实践看来未发生;二是从社会组织实际发展情况看,即便同一法定代表人,但这些组织服务领域和团队仍具有差异性,也应该鼓励参与公益创投。

(二)为更好掌握项目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上网情况和实际成效,建议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创投主体应按照市民政局、承办方要求提供项目档案”。

采纳情况:采纳

(三)为确保项目变更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中“经承办方初审、评审委员会同意后”修改为“经承办方、评审委员会审核、市民政局同意后”。

采纳情况:采纳。

(四)第三十三条建议将“取消下个年度市级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资格”修改为“取消下个项目周期市级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资格”。

采纳情况:采纳。

五、永康市民政局

(一)创投主体的条件建议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一定限制,确保创投主体具备开展项目的基本经验和能力 。

采纳情况:未采纳,公益创投初衷是针对初创期社会组织开展的培育扶持活动,要鼓励没有项目经验的组织来参加,从而培养专业能力。

(二)建议把创投主体的筹资能力作为创投评审标准之一,对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做一定要求,如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资金20%。

采纳情况:未采纳,原文第十三条立项评审中已经把筹资能力作为评审的考虑因素之一,且考虑到参与组织大部分为初创型,筹资能力还较弱,文件导向是鼓励创投主体安排自筹资金,但不做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