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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80J/2020-00317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0-05-18 14:14:01
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失效 公开时限:

《金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5-18 14:14 来源: 金华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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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建好老年人基本公共养老设施,规范金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结合本市区实际,现将出台《金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2.《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省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19)

3.《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100-2014

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47号

三、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答: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养老用房。

(二)哪些新建住宅小区需要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答:金华市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项目都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三)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出哪些要求?

答: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列入城市基本公共配套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100-2014)的要求规划布局。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2‰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对需邻近小区集中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单体不小于 200 平方米,规划条件中明确的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规模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四)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权属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及时接收。建成后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产(使用)权归属乡镇(街道),专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乡镇(街道)负责。

(五)为顺利推进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工作,“暂行办法”作出哪些具体规定呢?

答:新建住宅小区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邀请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参与建筑设计方案评审,方案审定前应征得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同意。竣工验收时,建设部门应邀请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参与验收。

(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后续如何管理使用?

答: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养老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所有权方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使用,进行社会化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各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区。


解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

解读人:曹骑鹏

联系电话:0579—82469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