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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80J/2021-000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成文日期: 2021-01-22
文 号: 金市民〔2018〕45号 统一编号: ZJGC10-2018-0002
有 效 性: 废止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金华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低保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12 12:13 来源: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民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金义都市新区社会事业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社会事务和宗教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提高低保救助的规范性和时效性,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现就金华市规范低保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并签署申请承诺,乡镇(街道)应及时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身份证和申请书附件。对于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对象,申请人需同时提供前12个月刚性支出证明(医疗费用、学费发票等)。

申请人与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乡镇(街道)干部职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声明并填写《民政系统和基层干部职工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相关工作人员应回避本次低保的审核审批流程。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低保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实地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应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人员组成应包含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级人员。民主评议不作为必须程序,但对于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申请材料真实性存在异议的、申请人主动要求的应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人员包括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所在地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在评议结果上签字。

(三)乡镇初审和公示。乡镇(街道)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低保初审意见,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需签字盖章,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对象除外),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乡镇(街道)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尤其是家庭人口、致贫原因、残疾情况(必须是持残疾证人员)等在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录入信息准确。

(四)信息核对。县级民政部门应在乡镇(街道)完成申请人基本信息系统录入后,同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对象及法定赡养人的家庭人口、社保、工商、公积金、车辆、不动产、殡葬、银行(省级系统)等数据,对于省级系统暂时无字段支持的数据应通过市、县两级系统或协调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核对。

(五)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入户调查、核对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低保补助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二次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乡镇(街道)应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在乡镇(街道)有关办公场所和低保对象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名单、居住地、补助金额等(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对象除外)。

(七)建立台账。除电子档案外,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加强对低保申请人的纸质档案管理,对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近亲属备案表(非必须)以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表(非必须)、核对报告、审核审批表、公示单等建立全面的资料台账,并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留存归档。

二、规范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一)分类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对在册低保对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组织县、乡、村三级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定期复核和不定期查访。对于年老体弱、重度残疾、长期患病等收入财产较为稳定的家庭应每年开展一次复核;对于有劳动能力和条件因故暂时无法劳动、无需长期用药治疗的患病、子女毕业工作等收入易发生变化的家庭应每季度开展一次复核。复核结果需有复核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做好存档。

(二)数据比对。县级民政部门定期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开展在册低保对象殡葬和家庭财产的数据分析。做到殡葬信息每月核对一次;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做到每半年核对一次。

(三)动态调整。根据复核结果,乡镇(街道)对已死亡或家庭收入财产超标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仍符合条件的对象调整低保补助金,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注销或变更操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对注销和变更信息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审批。低保补助金的调整自作出变更后的次月生效。

三、规范低保资金管理和发放

城乡低保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上报当月资金数额,并在每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将低保资金直接支付至低保对象的银行卡或存折中。

四、规范低保准入门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金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本地户籍家庭可享受低保待遇。

(一)保障范围

低保救助实行按户施保,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二)认定条件

1. 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申请当月之前的6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实际未就业人员,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下列人员除外:

①患病家庭。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不计。

②单亲家庭。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照顾人员1人不计。

③妇女。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不计。

④归正人员。归正3年内不计。

⑤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不考虑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

2.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况

①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12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每月不计入的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三倍;12个月后计算收入时,可扣除其就业、创业成本。

②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

③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政府及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人员的奖励。

④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给予的社会救助和慰问款,社会捐赠款中用于医疗、就学、房屋修复的开支部分。

⑤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⑥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及两项补贴。

⑦基础养老金、长寿老人的高龄津贴。

⑧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赡养费收入计算

①赡养费以申请人自诉承诺为依据,县、乡两级在做好公示的基础上,每月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事后抽查。

②赡养费的计算方式:城乡赡养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赡养能力。同时,赡养人家庭为低保、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困境儿童家庭,主要劳动力失联失踪、在监狱服刑人员家庭;经宗教部门认定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直接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家庭。

城镇赡养费支付水平=(家庭月总收入—60%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家庭人数)÷需赡养人数。

农村赡养费支付水平=(家庭月总收入—60%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家庭人数)÷需赡养人数。

被赡养人从赡养人家庭取得的赡养费收入,按赡养费支付水平与赡养人申报的实际金额,两者取高值确认。

③法定赡(抚)养人具备赡养能力但拒不履行赡(抚)养义务的情况,导致被赡(抚)人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县、乡两级应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查属实后,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并协助申请对象通过村(社区)调解、提出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赡(抚)养人付给赡(抚)养费。

(四)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①家庭人均存款低于当地4年低保标准之和。

②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⑤家庭成员名下工商注册或参股资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存在车辆和多套房产,但因特殊原因确非家庭成员拥有或实际使用的,各县(市、区)经核查属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放宽。银行存款和工商注册参股资金不宜放宽标准。

(五)其他认定事项

1. 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分为三类情况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①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只核查残疾人本人收入财产。

②依靠子女供养的,需计算子女赡养费但可适当放宽。各县(市、区)可参照上文中赡养费收入计算,适当提高无赡养能力的标准线。

③依靠夫妻一方供养的,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查收入财产,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2. 申请低保或在册低保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不给予或取消其低保待遇:

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或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进行调查核实的。

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五、规范低保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向社会公布低保工作咨询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会同驻民政部门纪检监察组,对低保对象管理和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接受纪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督查和审计。对于发现的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情况,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检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对象,除取消低保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外,还应对接当地信用体系主管部门,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金华市民政局

2018年6月12日


根据《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四、规范低保准入门槛  (五)其他认定事项对于申请低保对象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

此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