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80J/2021-000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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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成文日期: | 2021-01-22 |
文 号: | 金市民〔2018〕32号 | 统一编号: | ZJGC10-2018-0001 |
有 效 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金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金华市民政系统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金义都市新区社会事业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社会事业和宗教管理局:
现将《金华市民政系统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民政局
2018年5月8日
金华市民政系统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降低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27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金华市民政系统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告知承诺审批试点,进一步推进全市民政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破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为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熟经验。
(二)试点范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工作流程
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民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民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告知承诺审批按金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实施,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一)告知。属于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的事项,各民政行政审批窗口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按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许可。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样本见附件),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须提交的基础材料外,告知承诺书可以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补交其他材料。
(二)承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申请阶段需要提交的基础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审批窗口。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三)审批。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基础材料后,应当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行政审批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行政审批机关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三、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二)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的组织协调,确保任务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到位、工作衔接顺畅。
(二)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强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宣传工作,使试点地区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稳妥试点评估。要积极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将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力争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功。
附件:1.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2.金华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附件1
金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年第 号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经办人姓名 :
证件类型: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浙江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第三条: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民法〔2014〕42号)规定,假肢和矫正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委托设区市及义乌市民政局
二、法定条件
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2.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3.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4.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假肢装配工或矫形器装配工(二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
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金华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是否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是否拥有不少于1名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少于2名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
(三)是否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是否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根据公众投诉、举报,不定期组织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根据工作请况,确定专项检查时间和抽查单位,下发专项检查通知,要求企业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检查,具体内容以资格认定条件为准。
3.作出结论。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企业资格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4.责令整改。对不合格的企业,根据实际检查情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5.二次查验。对整改完毕后企业进行二次查验,并视整改情况作出结论。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依照实施检查、作出结论、责令整改、二次查验的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经实地检查、整改、二次查验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